近日,民政部在官网公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部被业内称为社会组织“健康体检官”的文件,在实施14年后,迎来首次修订。
《草案》一共有6章、35条。针对近年来业界反映比较多的社会组织参评条件苛刻、评估工作程序繁琐、监督管理措施不足等问题,《草案》做出了相应调整。
针对此次调整,《中国慈善家》采访了多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界专家。大家普遍认为,《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实效、更契合社会组织发展实际。不过,他们也认为,在分类评估、分级评估方面,《草案》仍有优化空间。
亟待升级的评估体系
2011年开始,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为合法组织。同年,为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民政部门颁布了《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指标引领、专业评价”的工作机制。采用标准化的评估方法和程序,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并据此颁发相应的等级标识。
民政部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7.2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1133.8万人。
这些年来,社会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个别组织偏离公益宗旨,存在违规运作现象,还有一些组织服务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因此,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成为对其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评估遵循自愿原则,但因为在购买政府服务、获得奖励、与第三方合作等诸多方面,评估结果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因此评估对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意义重大。
经过十多年发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评估的规范性不足,导致评估结果的公信力有降低;评估结果的应用范围较窄,导致评估积极性有所下降等。
“5年一次的等级评估为数十万家社会组织提供了全面自我审视的契机,也是监管部门对其社会地位和信誉的权威认证。另一方面,在评估过程中,能够帮助社会组织在管理运作、财务透明度、服务成效等多个维度明确自身的优势与不足,为其提供针对性的改进方向。”一位不具名业界专家告诉《中国慈善家》。
因此,《办法》作为社会组织的“健康体检官”,需要升级系统来为数十万家社会组织做好服务工作。
拟放宽参评条件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管理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杨维东告诉《中国慈善家》,该项工作实施十余年来,在潜移默化之间有效助推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组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杨维东认为,《草案》是对社会组织评估体系的一次重要完善,其中的诸多亮点将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和现行《办法》相比,《草案》适度放宽了评估申请条件,不再将“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警告等轻微行政处罚”作为限制性条件,引导更多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参评。
另外,距评估等级有效期满不足1年,以及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两种情况,也纳入到了“可重新申请评估”的条件当中。
同时,《草案》适度调整了“不予评估”的适用条件。受到有关政府部门通报批评、警告处置,以及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再列为“不能申请评估”的适用条件,这就使得部分因轻微事项而受到处罚的社会组织能够获得申请评估的机会。
杨维东认为,这项规定考虑到了社会组织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充分体现了有关部门包容与审慎并行的管理服务理念。此外,草案中提到的社会组织距评估等级有效期满不足1年接续参加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程序和内容的条款,既减轻了评估组织单位的工作量,又能针对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采取轻量化评估手段,将对被评估组织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再者,在做好评估的后半篇文章方面,草案还提出了重新评估、跟踪评估、核查评估等概念,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丰富了评估政策工具箱。
《草案》还在评估委员会委员工作评估、能力水平等方面细化了相关要求,明确了一系列禁止性行为,避免权力寻租,最大限度保证评估的客观公正。
“过去我们只知道报名,然后按评估指标写自评报告、准备材料。《草案》细化规定后,就能清楚了解评估参与人员、评级标准、参评条件(可参评与不可参评情形),以及评估有效期计算方式,解决了以往‘摸着石头过河’的困惑。”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崔澜馨说。
崔澜馨告诉《中国慈善家》,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作为5A级社会组织,经历过3次评估,每次自评报告都超过5万字。
仍有优化空间
《草案》中另一个受到关注的内容是分类评估。近年来,业界一直在呼吁实行分类评估,打破“一刀切”的评估模式,通过分类指标设计,更精准地反映各类组织在党建、内部治理、业务活动等方面的特性。比如,社会团体可侧重“依法办会”和“行业影响力”评估,基金会则可以强化“公益项目成效”和“资金透明度”考核等。
杨维东表示,这次出台的《草案》只是提出“按照不同的组织类型,实行分类评估”,对分类评估建议没有作出实质性回应。他建议,在评估过程中,应该针对高校基金会、企业基金会等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建立差异化的分类评估体系。
崔澜馨也建议推动分类评估细化。“目前修订草案在分类评估方面不够细化,建议在管理办法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如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不同领域基金会等)制定差异化评估细则,评估时除了关注财务合规、项目痕迹管理、党建及行政工作以外,更要重视公益项目的有效性,即是否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避免忽略核心评估价值。”
此外,多位业界人士还呼吁,要注重评估人员的专业化程度,需要持证上岗,避免不懂行的人员参与评估。
“评估不仅要关注社会组织合法合规性,还应理解公益项目创新可能需在不违法前提下突破部分制度,才能达到创新的目的,以实现善款更高效能。”崔澜馨表示,希望评估指标更多聚焦在组织的合法合规方面,以及公益项目是否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方面。
在分级评估方面,《草案》提出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杨维东建议,对不同层级的评估工作协同与指标尺度统一等问题,也应作出制度安排。
作者: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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