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魁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是社会组织通过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程序,遴选出具有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的个人、集体、成果或作品,进而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净化社会风气,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长期以来,部分评比表彰项目已成为引领行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塑造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抓手。但与此同时,奖项质量良莠不齐,一些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表彰的乱象突出,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组织正常的评比表彰活动及其作用发挥,还带偏了社会舆论,甚至加重基层负担。为此,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于2012年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国办于2018年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进一步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予以规范。2024年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开展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理优化工作;同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2025年10月底,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会议强调,要纠治违规变相开展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针对地方开展的评比评奖活动。上述新部署、新要求,构成了《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重要背景和制度依据。
与2022年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内容有大幅修订和完善。在总体要求方面,新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听取社会组织党组织意见;新增“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概念阐释。更重要的是,《办法》从适用范围、审批流程、多部门监管体系三方面作出结构性调整。
第一,在适用范围上,《办法》不再将达标活动纳入规范范围。同时,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开展的文艺评奖、宣传选树、新闻媒体评奖、科学技术奖励等,境内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以及社会组织以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开展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通报表扬等活动,均不适用《办法》。这样一来,《办法》聚焦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实现了制度精简和内容“瘦身”。
第二,在审批流程上,《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以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流程为例:全国性社会组织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者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接到申请后,转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批复申报单位。当前,《办法》压缩审批层次,精简流转环节,第五条和第九条明确规定:民政部负责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表彰项目报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民政部会同有关机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批复。
第三,在监管体系上,鉴于社会组织活动领域多元,评比表彰活动涉及多部门职责,《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多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办法》在延续多部门监管思路的基础上,将监督管理的责任关口前移至征求意见环节。这样一来,不仅提前构筑了评比表彰活动的诸多风险防范机制,也减轻了相关部门事后对违规行为处罚的工作压力。
总之,《办法》贯彻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精简审批环节,推动风险管理关口前移,加大对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政策衔接和闭环管理,实现了减负与风控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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