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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养育水平的几点思考

2026-10-30 11:47:41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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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困境儿童中的重要群体。2019年以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范围、认定程序及配套措施。儿童福利机构作为收留抚养这一群体的重要阵地,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然而,机构安置并不意味着困境的根本消除,而是将关注点从生存层面转向发展层面。这类儿童在心理适应、成长支持、收养安置等方面面临更为复杂的挑战,成为当前儿童福利工作亟须回应的现实课题。


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对象结构发生新变化

  《意见》出台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属于隐性困境群体,国家层面未对其作出单独政策界定,符合无有效监护条件的儿童仅能依据现有法规由各地酌情安置,存在认定标准不一、准入不明确、保障不规范、区域执行差异较大等问题。《意见》实施后,因父母重病重残、失联、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而得不到有效监护的儿童被精准识别,并陆续进入福利机构兜底安置。

  与此同时,随着孤弃儿童数量持续减少,福利机构内传统养育对象数量下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占比呈现增长态势。以山东省滨州市福利院为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目前已超过在院儿童总数的28%,逐步成为机构养育的重要群体。

    

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面临的困境

  情感与心理适应存在落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进入福利机构前长期生活于相对松散的家庭环境,进入机构后,难以迅速适应集体生活,容易出现抵触情绪,表现为不服从管理、抗拒规则,甚至出现擅自离院的行为。更为突出的是该群体深层的心理与情感困境。多数儿童曾经历家庭功能缺失、监护缺位、情感忽视等创伤,普遍存在自卑敏感、信任感缺失等心理问题,进而产生社交回避等人际交往障碍。而机构集中照料模式难以兼顾个体情感需求,照顾者轮岗、一对多照料的特点,使儿童难以建立稳定、安全的依恋关系,情感需求长期得不到有效满足。儿童的心理创伤与依恋缺失若得不到及时干预,可能衍生出行为偏差,主要表现为情绪暴躁易怒、人际冲突等问题,既加剧了儿童的成长困境,也增加了机构管理与教育引导的难度。

  学业辅导与社会融入存在短板。进入机构前,家庭监护长期缺位,主要照料人多为祖辈,普遍文化水平有限、经济条件薄弱,难以对孩子进行学业监督与辅导,导致儿童学业逐步掉队,最终陷入不愿学、学不会的恶性循环。进入福利机构后,多数机构选址偏远,对接的教育资源相对薄弱;院内特殊教育人员主要服务孤残儿童,校外就读儿童的课后辅导难以兼顾。学校教育则侧重于文化知识传授,对学生心理与情感层面的支持相对有限,而部分儿童因成绩不佳、行为失范被贴上负面标签,在校园生活中被边缘化,承受较大心理压力,学业困境进一步固化。在社会融入方面,儿童日常活动局限于机构与校园两点一线,虽参与研学、观影、户外游玩等集体活动,但频次有限、时长较短,接触真实社会场景、独立参与日常社会生活的机会不足,导致其对社会规则理解和人际交往经验相对匮乏。

  收养安置与成年安置面临困境。在收养安置上,尽管民法典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可作为送养人,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法律上可归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具备被收养资格,但实际操作中障碍较多。这类儿童的生父母多处于失联、服刑或丧失监护能力状态而非死亡,法律地位未彻底消灭,送养需征得同意或完成复杂的监护权转移手续,常因生父母下落不明、拒不配合而陷入僵局。即便监护权已转移至民政部门,生父母服刑期满或病情好转后可能产生情感纠缠甚至诉讼追索,给收养家庭带来纠纷隐患;儿童自身可能面临双重抛弃感与身份认同撕裂;基层工作人员因顾虑纠纷而倾向于保守安置。因此,部分由福利机构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尤其是年幼、身体健康、最具备被收养条件的儿童,错失了回归家庭的机会。收养安置不畅,困境随之从儿童期延伸至成年期。教育方面,多数儿童因基础薄弱难以继续升学;就业方面,因学历不高、社会关系匮乏、缺乏职场适应经验,难以实现稳定就业;住房方面,无自有住房、无家庭支持,面临“无处可去”的现实窘境;社会保障方面,对相关政策不熟悉、缺少事务办理经验,可能出现保障断档。更深层的是适应问题:长期在机构庇护下成长的儿童,缺乏必要的社会生存技能与资源积累,面对离院后的独立生活往往无所适从,难以顺利完成从机构养育到社会独立的过渡。

    

进一步提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养育水平

  健全干预网络,填补心理与情感缺失。一方面,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针对心理与行为适应困境,建立完善的社工参与儿童关爱服务体系,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充分发挥其个案管理与资源链接优势。改变碎片化干预模式,系统推动儿童心理调适与行为矫正,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综合环境。另一方面,激活原生家庭支持纽带。针对情感需求与身份认同问题,重视近亲属的情感支持作用。对仍有近亲属在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机构主动协助并鼓励亲属通过定期探望、节日接回、日常关心等行为,保持与儿童的血缘联结,让儿童在机构内生活的同时仍能感受到亲情的温度,减轻心理创伤,维护身份认同的连续性。

  凝聚内外合力,补齐学业与社会实践短板。在院内,由福利机构组建专业教育团队,同时链接志愿者、大学生等外部资源,开展课后辅导与个性化施教,帮助其重拾学业自信。建立机构与学校的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双方在学业辅导、行为引导、心理支持等方面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形成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在院外,增加社会实践频次,有意识地引导儿童参与社区活动、志愿服务与日常社会交往,为其走向社会积累真实的生活经验,提升社会适应能力。

  完善法规机制,打通收养与向成年过渡堵点。针对收养安置问题,建议国家层面完善政策法规,系统解决监护权转移与送养程序中的制度障碍。出台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收养安置的专项规定,明确父母长期失联、服刑或丧失监护能力且无恢复可能等情形下的监护权转移路径与送养权限。同时,建立收养家庭风险预警机制,为收养家庭提供法律保障与后续支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消除“不敢送、不愿送”的保守心态,让更多具备被收养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机会回归家庭成长。针对成年安置问题,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需加强协同,建立从机构养育到社会独立的过渡支持机制,在儿童年满18周岁前后设置缓冲期,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住房过渡及社会保障衔接等系统支持。同时,注重心理层面的提前干预,培养其社会适应能力与独立生活技能,帮助其顺利实现从机构养育到自食其力的平稳过渡。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民政》杂志)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2026年8月下刊

  作者:赵倩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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