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区划地名工作、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实体化、制度化,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推动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区划地名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区划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2025年5月,民政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协同加强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通知》,首次将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纳入文物普查框架,明确作出“选取试点区域,建立区划地名文物名录”的部署安排。区划地名文物,是指能够反映特定时期行政区划建制、地名命名与演变规律,见证历史事件、国家治理、地域文化、民族交融,依法纳入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不可移动文物,是由民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划定的文物细分类别。为扎实有序推进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民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通知》,旨在鼓励有基础、有条件、有意愿的地区通过先行先试,构建科学认定、协同保护的工作体系,讲好新时代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故事,统筹推动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活化利用。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通知》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工作有序、认定有据、保护有力、传承有效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在区划地名文物普查、认定、公布、利用等工作中积极创新、先行先试,构建完善工作体系,为全面加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并活化利用,提供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试点任务。《通知》明确了“协同普查、科学认定”、“保护传承、创新利用”、“建立名录、有序公布”、“健全制度、完善机制”4项试点任务。一是通过试点建设,明确区划地名文物的认定边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筛选一批能够反映本地区或相应区域区划地名历史沿革、演进历程的文物;二是在科学认定基础上,依程序制定本地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立名录公示、发布等工作规则;三是坚持“保护第一,传承优先”原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保护传承、创新利用的路径方法,通过跨界融合、联名共创等方式,充分挖掘诠释文物价值,深入阐发、宣传弘扬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中蕴含的思想理念和文化精髓,彰显其在维护国家统一、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促进民族团结等方面的重要标识作用;四是要求试点地区结合自身实际,丰富创新实践,将有效举措和有益经验固化为工作制度,构建统筹保护与传承、兼顾研究与利用的工作体系,推动区划地名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三)组织实施。《通知》提出,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首批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地区15个左右,主要以市(地、州、盟)为单元,基础条件特别优秀的县级单元也可纳入。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组织申报。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于2026年9月1日前将申报表报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民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认真履行审查、论证、比选、报批等程序后,正式公布试点名单。确定试点地区的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共同做好研究部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边试验、边总结、边推广。试点工作开展1年后,民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炼形成典型经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有关要求。《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防止为基层增加负担。民政部、国家文物局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省级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的总体统筹。试点地区在先行先试过程中,要深入挖掘本地区历史文化本底,研究总结规律性认识,围绕难点堵点深化专项研究,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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